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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生志愿者可放心到基层就业

作者:佚名    动态来源:辽宁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4
    省出台13项支持政策,包括工作安置、进修考试、创业扶持等方面 

    记者5月13日从团省委获悉,参加我省辽西北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的2006年大学生志愿者即将完成为期两年的志愿服务工作,为了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面向基层就业,扎根辽西北地区继续发挥作用,省有关部门出台了13项鼓励政策予以支持。 

    各受援市、县(区)要从本地当年确定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拿出一部分岗位,单独面向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以 “定向招考,择优录取”的方式(或结合实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鼓励和引导优秀志愿者扎根基层,实现市、县(区)内就业。原则上,通过定向考录等方式实现的就业扎根率应不低于本地当年服务期满志愿者总数的30%。 

    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笔试成绩加分(每考一科加2.5分)等优惠政策优先招聘考核合格、申请扎根的大学生志愿者。 

    获得辽西北计划省项目办授予“杰出志愿者”称号的大学生志愿者,本人自愿留在受援地区工作的,受援市、县(区)应予以妥善安置;获得省项目办授予“优秀志愿者”称号的大学生志愿者,本人自愿留在受援地区工作的,应优先安排。 

    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专科生志愿者,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按照相关招考条件,参加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统一招考。 

    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服务期间曾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团委或项目办表彰的专科生志愿者,本人申请扎根受援地区的,受援市、县(区)应予以妥善安置。 

    生源为辽西北计划受援县(区)的专科生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并有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受援市、县(区)应予以妥善安置。 

    大学生志愿者跨地区到辽西北计划实施范围内的县(区)就业,如有用人单位接收,受援市、县(区)应予以妥善安置。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按照一定标准和名额,每年在服务期满于辽西北地区的本科党员志愿者中选拔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纳入省选调生队伍,并派到基层培养锻炼。2008年选派5名。 

    专科毕业生于毕业当年参加辽西北计划,服务期满后,可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参加辽宁省当年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其文化课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各市、县(区)教育局或人事局在面向本地户籍大学毕业生出台有关就业安置、创业等政策时,若有大学生志愿者正值服务期,未能享受本市、县(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待志愿者服务期满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后,应一并享受有关就业安置、创业等政策。 

    各级团组织在2008年度选人用人时要优先从2006年辽西北计划和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者中选拔。 

    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乡镇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政策。 

    普通高校毕业的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志愿者可享受《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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